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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印发美妆宣传规范 这些被列为禁词

Time:2019.06.24 11:44:13   Click:

4月2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绝对化词意、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等。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例如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命名规定明确了化妆品命名的原则、禁用内容等,与规定配套印发的命名指南列举了化妆品命名时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吸收率高达xx%(需提供数据来源)。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舒缓镇定;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功用: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

配制:多以中草药复配,如生姜、辣椒、川椒、侧柏、羌活、首乌等,以乙醛或溶液提取而得。另外还有选用美国药典中允许使用的敏乐啶与中草药复配而成。

原理:通过刺激局部血液循环,营养毛囊而起到一定的促进毛发生长的作用。

禁忌:有较大的刺激性,过敏体质者慎用。


2、染发: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A、永久性染发

功用:在我国指染黑头发,而且不易褪色。

配制:采用苯胺类(氧化型)染料。

原理:通过氧化还原反应将染料固着在毛发上,从而改变毛发的颜色。

禁忌:强过敏性和一定毒性,尤其对眼睛有更强的损伤力。


B、暂时性染发剂

功用:暂时性地改变头发的颜色,需要经常使用。

配制:以植物、矿物性染料(指甲花、红花、醋酸铅、铜盐、铁盐)为原料。

原理:直接使用原料性能。

禁忌:使用醋酸铅的染发剂有较大的毒性。


3、烫发化妆品(多为两剂型,一为烫发剂,一为直发剂):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功用:改变头发弯曲程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美化作用。

配制:用巯基乙酸胺或半胱氨酸定型剂为氧化剂。

原理:通过巯基乙酸胺使毛发蛋白质的氢键、盐键、二巯键处于被切断状态,用直发剂或发卷固定成一定的形状,用氧化剂修复二巯键和盐键,使头发有持久性的波浪。直发剂的原理与之相同。


4、脱发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功用:减少或消除体毛

配制:多以碱土金属的硫化物或巯基乙酸盐为原料。

原理:利用对角脘有溶解作用的化学物质使人体腋下、腿上或其他部位的毛发在较短的时间内软化脱除。

禁忌:碱土金属硫化物、巯基乙酸盐对皮肤均有强刺激性,应控制使用时间,不能用于面部脱毛。


5、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功用:配合按摩会有助于乳房健美。

配制:多以中草药(当归、甘草、益母草、蜂王浆、啤酒花、女贞子、紫河车、青蛙卵巢等)复配。

原理:中草药经过皮肤吸收后促进体内的脂肪代谢,使多余的脂肪排出体外,抑制体内脂肪的合成。


6、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功用:用于消除腋臭。

配制:一种为乌洛托品、苯磺硫酸锌、硫酸铝等化合物为原料,另一种是采用广木香、丁香、藿香、蛇麻子、荆芥等中草药为原料。

原理:抑制大汗腺的分泌、抑菌、收敛。

禁忌:对人体亦有一定的刺激性和致敏性。


7、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层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功用:能够减轻色素沉着。

配制:中草药(白芨、白术、白僵蚕、白茯苓、白瓜籽、当归,薏米配合维生素C、E、胎盘、SOD等制成)也有用曲酸生产祛斑类产品的。(国外有以氢醌为原料的美白产品,但因其具有刺激性和强漂白作用,在中国禁用)

原理:尚无定论。


8、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失功能的化妆品。

功用:吸收紫外线,减轻因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

配制:加入紫外线吸收剂,或加入紫外线散乱剂(反射作用)。


(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注意点:本规范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